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
申请条件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和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申请材料
(一)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三)聘用人员简历;
(四)制作单位与聘用人员或所属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五)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视电视局总编室。
(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由省广电局核准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备案。
(四)批准同意的由申请单位到省广电局领取批复,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联系人:冯革
联系电话:28338035
传真:28338037
电子邮箱:BTVGZ@21c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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